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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庄浪县岳堡乡岔口机砖厂与马江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浪县岳堡乡岔口机砖厂,马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庄浪县岳堡乡岔口机砖厂,地址:甘肃省庄浪县岳堡乡岔口村。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江红,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庄浪县岳堡乡岔口机砖厂与被执行人马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泾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砖款8500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购砖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5元和执行费50元。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江红在泾源县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江红在泾源县联社营业部账户存款905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