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包根文、遂昌汤溪生态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包根文,遂昌汤溪生态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李秋琴,赖敦民,李冬琴,张瑞晓,遂昌县大众机动车辆检测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86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651号。法定代表人:董卫平。被执行人包根文。被执行人遂昌汤溪生态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49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晓。被执行人李秋琴。被执行人赖敦民。被执行人李冬琴。被执行人张瑞晓。被执行人遂昌县大众机动车辆检测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上江。法定代表人:李秋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包根文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江滨路9号商品房203室的房屋。2015年5月19日,买受人周秋菊(公民身份证号码:××)以7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包根文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江滨路9号商品房203室的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秋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秋菊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毛昕昕执行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