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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齐英彪与董旭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英彪,董旭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齐英彪,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董旭晖,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英彪诉被告董旭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英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旭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英彪撤回对被告董旭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