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齐英彪与董旭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英彪,董旭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齐英彪,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董旭晖,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英彪诉被告董旭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英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旭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英彪撤回对被告董旭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