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浒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王梁。法定代表人:方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395元,由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