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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奇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赵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奇龙塑胶有限公司,赵晓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538号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奇龙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中华。被告:赵晓寒。本院在审理浙江省东阳市奇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赵晓寒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奇龙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奇龙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