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长亮纺织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陈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唐山市长亮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滦南县胡各庄镇纺织园区。法定代表人:鲁长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昌县瑞泰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新昌工业园区(羽林畈王家园村)。法定代表人:陈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捷。被告:施美丽。原告唐山市长亮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陈捷、施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长亮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新昌县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陈捷、施美丽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原告唐山市长亮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新昌县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陈捷、施美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6485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周会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田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