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鹏宇诉被告曹卫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宇,曹卫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809号原告乔鹏宇。被告曹卫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鹏宇诉被告曹卫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茉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