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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鹏宇诉被告曹卫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宇,曹卫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809号原告乔鹏宇。被告曹卫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鹏宇诉被告曹卫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茉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