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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汤志霞与黄国华、林少华偿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志霞,黄国华,林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汤志霞,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居委。委托代理人:丘浩宏,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佛金,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六德村委。被执行人:黄国华,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平山南湖居委。被执行人:林少华,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平山南湖居委。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廖添负担300,被告林少华与被告黄国华共同负担40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黄国华、林少华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华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城南老占埔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人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房产作担保。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华、林少华名下有四处房地产及股权,上述财产已由本院(2013)惠东法执字第168号案处置完毕,按比例分配(详见涉被执行人黄国华、林少华48宗系列案件执行款分配一览表),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30038元(含诉讼费、保全费)。在车管、金融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关系已确定,应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1)惠东法立保字第67、68、69、70-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