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胡某某,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邰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