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海明与青岛中渔远洋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明,青岛中渔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叶树明,罗润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唐海明。被告:青岛中渔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树明。被告:罗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明诉被告青岛中渔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叶树明、罗润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中渔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叶树明、罗润红名下银行存款35.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仇健勇名车牌号为鲁XXXX**号车辆作为本案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采取保全措施后,如遇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原告应当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到期解除的,由原告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