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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平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张继平。委托代理人朱风立。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德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平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平负担。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