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06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赌博于2013年6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为牟取利益,召集违法行为人文某、冯某、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其承租的义乌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某房间,用扑克牌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7860元,并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抽头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抓赌现场记录,房屋出租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韦某、聂某、魏某甲、文某、邓某、魏某乙、冯某、徐某、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