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权、李文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李文丽,张艳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67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5层。负责人赵金贵,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彦谨,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晓杰,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469号。法定代表人张权,经理。被告张权,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李文丽,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张艳卿,女,1953年9月27日,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山西永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权、被告李文丽、被告张艳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9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靳存仁人民陪审员 马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