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第五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第五小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81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第五小学,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张港子村。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第五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第五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第五小学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樊 雪代理审判员 傅 蕾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