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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南大桥石化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汇邦石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大桥石化有限公司,郑州市汇邦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423号原告河南大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桥北开发区1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余贵军,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汇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2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原告河南大桥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汇邦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596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