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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受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Spherical Sky Investment Limited 诉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圆天投资有限公司,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受初字第80号申请人:圆天投资有限公司(SphericalSkyInvestmentsLimited)。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代表人:CheungSzeHung,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XX宇,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波,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圆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天公司)以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尚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海尚德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根据有关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公司,上海尚德公司对上述申请没有异议。圆天公司称:一、A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A公司)系上海尚德公司原股东。2008年,A公司与上海尚德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借给上海尚德公司因扩产所需要的资金,借款金额为111,120,000美元,期限五年(自2008年至2013年)。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08年向上海尚德公司支付了5,000万美元。二、2008年8月8日,A公司与B公司(注册于新加坡,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尚德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556万美元。2009年5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对上海尚德公司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让与债权总金额为111,120,000美元,转让对价也为111,120,000美元,A公司已支付给上海尚德公司5,000万美元。2010年,B公司向上海尚德公司支付了2,100万美元。三、2014年3月21日,圆天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对上海尚德公司的全部债权(本金为7,100万美元、年利率为6%、债权总金额合计为89,481,601美元)转让给圆天公司,该债权转让价款与圆天公司对B公司应收账款的相应金额作抵销。同日,B公司通知了上海尚德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因上海尚德公司逾期未履行债务,故圆天公司向本院申请上海尚德公司破产清算。由于圆天公司所称债权并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审理中,本院向圆天公司释明,要求其提交与B公司之间存在应收账款,以及金额为89,481,601美元的应收账款已因圆天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而被抵销的相应证据,但圆天公司不予提交。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根据上海尚德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海尚德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为19,614万美元,实收资本为10,927.6万美元,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号。另据圆天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圆天公司于2014年3月5日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属地。上海尚德公司提交的其截止至2014年11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海尚德公司资产合计为人民币1,617,835,935.81元,负债合计为人民币1,466,106,703.09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51,729,232.72元。上海尚德公司另提交的由C评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的编号为沪琳方评报字2014-EPB0035《尚德A公司破产重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上海尚德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40,946.95元。该评估报告中亦载明,上海尚德公司资产总计账面值为人民币1,647,002,720.17元,评估值为人民币1,459,183,952.44元,负债总计账面值及评估值均为人民币1,463,824,899.39元。另,上海尚德公司的债权人,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6,000万余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上海尚德公司的工业房地产进行了评估。2014年4月17日,D估价公司出具大雄房估F2014(SQ)-100165号《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号1-14幢工业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论为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0,560.29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因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公司注册于中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债权真实成立、债权额予以确定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先决条件。本案中,尽管上海尚德公司对该笔债权没有异议,但圆天公司所称债权经过多次转让,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此,本院需对该笔债权是否真实成立进行实质审查。首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A公司让与B公司的债权总金额为111,120,000美元,转让对价为111,120,000美元。但A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给上海尚德公司的款项仅为5,000万美元,却以111,120,000美元作为债权转让对价,存在不合理之处,而圆天公司及上海尚德公司均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且该合同项下的对价是否支付,无法查实。其次,圆天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5日,而据圆天公司称,B公司与圆天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4年3月21日,圆天公司受让该笔债权的价格为89,481,601美元,冲抵的是圆天公司与B公司之间相应的应收账款。这意味着圆天公司在成立后仅十余天内,就与B公司产生了金额高达89,481,601美元的应收账款。针对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冲抵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多次释明,圆天公司均不予提供。根据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B公司与圆天公司之间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据此,对于圆天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其所持有的债权金额是多少,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本院均无法认定。另,上海尚德公司提交的其截止至2014年11月的资产负债表与沪琳方评报字2014-EPB0035《尚德A公司破产重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对上海尚德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记载有所不同,但该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9月30日,而在后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上海尚德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5亿余元。且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上海尚德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宗执行案件中,上海尚德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处于执行中的债权金额也并未超过执行中所评估的财产价值。因此,本院认为,上海尚德公司亦未达到破产条件。综上,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企业破产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圆天投资有限公司(SphericalSkyInvestmentsLimited)对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圆天投资有限公司(SphericalSkyInvestmentsLimite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理庸代理审判员  刘丽园代理审判员  胡玉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须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