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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金某、金某、金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金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李某,女,朝鲜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肖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金某,男,朝鲜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金某,男,朝鲜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金某,男,朝鲜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金某、金某、金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潘 昱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秀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