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章进与秦天玉、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章进,秦天玉,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章进,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天玉,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法定代表人:秦顺庄,该村村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周章进因与被申请人秦天玉、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固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章进申请再审称:车固村向周章进的借款没有还款日期,周章进可以随时主张债权。1996年3月4日车固村出具的证明只是表明车固村经济困难,不能视为周章进的权利被侵害,生效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从1996年3月起计算错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秦天玉提交意见称:借款人是车固村,秦天玉只是经手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车固村提交意见称:对于秦天玉借款一事车固村不知道,车固村没有接收秦天玉当时的账目。本院认为,秦天玉在1996年3月4日出具证明所载的内容已经明确表明了周章进其债权已经处在可能得不到实现的事实情况,生效判决认定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1996年3月起计算并无不当。因秦天玉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故生效判决认定周章进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周章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章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