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进仓、马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进仓,马金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207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仓,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马金友,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进仓、马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进仓、马金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