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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3号米某某诉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米某某,男,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廖某某,男,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许顺章人民陪审员  米仁四人民陪审员  米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若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