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辉与徐扬、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徐扬,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218号申请执行人孙辉。被执行人徐扬。被执行人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大华渔港大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执行人孙辉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扬、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扬、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596075.00元以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颖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