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与林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1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林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李木钢。委托代理人:胡金才,系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嘉惠,系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桂珍,女,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佛南法樵民初二字第81-1号民事裁定,并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XXX房、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YYY房进行查封。同年5月20��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林桂珍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XXX房查封;三、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林桂珍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YYY房的查封。本案受理费7599.69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