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长友与杨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友,杨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张长友。被告杨桥,成年人,农民。原告张长友诉被告杨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长友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