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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常XX诉李XX、李X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李XX,李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常XX,女,1953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XX,男,33岁,汉族,农民。被告李xX,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常XX与被告李XX、李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