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国市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保定中易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市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定中易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王强,刘秀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安国市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金融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中易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城西定安路。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强。被告刘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中易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王强、刘秀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保定中易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王强、刘秀芳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保定中易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王强、刘秀芳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国市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