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娄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娄某,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姚坤,开封市金明区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付某,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娄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并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坤,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二年以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娄某和被告付某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5年4月,原告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娄某要求离婚,被告付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原告娄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