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彩会与被执行人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彩会,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人罗彩会,女,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于斌,男,生于1994年10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罗彩会与被执行人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于斌于2015年4月20日前赔偿原告罗彩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23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于斌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罗彩会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