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小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秦小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小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