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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顾生和,兴化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翰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