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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春平与王增辉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平,王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53-1号申请人黄春平,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申请人王增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人黄春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增辉所有的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限制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同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闽F**×××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王增辉所有的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限制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并裁定对申请人黄春平提供担保的闽F**×××号小型普通客车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黄春平以债务已经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增辉所有的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限制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春平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增辉所有的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限制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增辉所有的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限制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黄春平提供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闽F**×××号小型普通客车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锡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卫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