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额尔敦特古斯、阿民其其格、那存扎日嘎拉、敖特根巴亚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额尔敦特古斯,阿民其其格,那存扎日嘎拉,敖特根巴亚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额尔敦特古斯,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阿民其其格,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那存扎日嘎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敖特根巴亚尔,男,蒙古族,牧民。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额尔敦特古斯、阿民其其格、那存扎日嘎拉、敖特根巴亚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阿鲁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案款48090.00元、案件受理费501.00元及逾期利息。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广辉审判员 都 楞审判员 候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