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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寇岳与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岳,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寇岳,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8日,初中文化,四川省北川县人,住四川省北川县。委托代理人:赵卿淋,北川县羌族自治县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明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寇岳诉被告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