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培能、张国梁与季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能,张国梁,季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2-1号原告:魏培能,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原告:张国梁,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峰,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个体经商。本院受理原告魏培能、张国梁诉被告季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季峰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峰价值4350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季峰在银行的存款4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