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行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环境保护局与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行他字第3号申请人承德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唐民被申请人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2015年4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9日所作承县环罚强执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环境保护局所作承县环罚强执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承德县环境保护局所作承县环罚强执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张文利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