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钟桂芬与冯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芬,冯国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27号原告:钟桂芬,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治,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桂芬诉被告冯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桂芬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桂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钟桂芬负担。审 判 长 劳灿辉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