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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降刘。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路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新庄村路集。原告刘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叶俊凡审判员  贾 震审判员  于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