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降刘。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路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新庄村路集。原告刘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叶俊凡审判员 贾 震审判员 于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