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立辉、徐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立辉,徐海燕,崔晓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14-1号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檀广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海波,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辉,男,汉族。被告:徐海燕,女,汉族。被告:崔晓琳,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刘立辉、徐海燕、崔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28,04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立辉、徐海燕、崔晓琳银行存款人民币728,04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