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施俊梅与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梅,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7-1号原告(反诉被告):施俊梅,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2875-1。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施俊梅与被告(反诉原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案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施俊梅于2015年5月11日、被告(反诉原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分别向我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梅和反诉原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和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4(原告预交),本院减收1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施俊梅负担117元;反诉费50元,本院减收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