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李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建涛,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永波。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永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波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为:906080100010101046167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少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