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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兴红与钟家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兴红,钟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陈兴红,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钟家龙。(已死亡)。申请人陈兴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家龙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账号62****************2中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周某某所有长安牌皖M×××××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家龙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账号62****************2中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对周某某所有皖M×××××长安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