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要市金源电镀有限公司、何伟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要市金源电镀有限公司,何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市金源电镀有限公司,住高要市金渡镇坪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广大。被执行人何伟洪,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伟洪的银行存款62280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