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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晨申请执行王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晨,王庆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赵晨,男,汉族,35岁,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职工。其他自然情况不祥。被执行人王庆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5月份开始从王庆吉的工资中每月扣留3000.00元,扣至解除为止。扣款由赵晨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