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索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