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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严庆兰、余敏斐与邓汝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庆兰,余敏斐,邓汝松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78号原告:严庆兰,农民。原告:余敏斐,农民。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汝松,农民。原告严庆兰、余敏斐与被告邓汝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严庆兰、余敏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