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严庆兰、余敏斐与邓汝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庆兰,余敏斐,邓汝松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78号原告:严庆兰,农民。原告:余敏斐,农民。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汝松,农民。原告严庆兰、余敏斐与被告邓汝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严庆兰、余敏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