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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行贿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为使自己或他人违法建筑建成或不被拆除,向时任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负责行政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周某戊、李某(均已判刑)等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周某戊、李某等人人民币20万元、面值人民币4万元的有价支付凭证,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间,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村民刘某甲在未取得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欲将其店后村榕新路上的三间地基违章建至7层半,为了得到柳市住建分局经办人在其违建过程中的关照,刘某甲拿出5万元让其舅舅刘某乙给柳市镇店后村村委会主任黄某甲用于送礼疏通关系。后黄某甲找到经办人李某要求给予关照,并于2013年9月的一天,到被告人李某家中,送给李某5万元现金,李某予以收受。2.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村民周某丙,欲将其柳市镇店后村庆旺北路的三间地基从原来审批的5层违章建至7层半,为了得到柳市住建分局经办人在其违建过程中的关照,周某丙给黄某甲3万元现金让其用于送礼疏通关系。后黄某甲找到经办人李某要求给予关照,并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3万元现金,李某予以收受。3.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村民庄某欲将其柳市镇店后村的地基从原来审批的6层违章建至7层半,店后村村民钱某欲将其柳市镇店后村的地基从原来审批的3层违章建至7层半,后庄某、钱某为了得到柳市住建分局经办人在其违建过程中的关照,分别给黄某甲1万元、2万元现金让其用于送礼疏通关系。后黄某甲找到经办人李某要求给予关照,并于2013年6月的一天,到李某家中,一并送给李某3万元现金,李某予以收受。4.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村民刘某丙、周某甲等四人,欲共同将位于柳市镇店后村庆旺北路的七间地基从原来审批的5层违章建至7层半,刘某丙、周某甲等人为了得到柳市住建分局经办人在其违建过程中的关照,给黄某甲4万元现金让其用于送礼疏通关系。后黄某甲找到经办人李某要求给予关照,并于2013年7月的一天,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4万元现金,李某予以收受。5.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乐清市柳市镇上五宅村村民黄某丙、黄某乙等人,共同将位于柳市镇上五宅村庆旺南路的七间地基从原来审批的5层违章建至7层半,黄某丙、黄某乙等人为了得到柳市住建分局经办人在其违建过程中的关照,给黄某甲5万元现金用于送礼疏通关系。后黄某甲找到经办人李某要求给予关照,并于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3万元现金,李某予以收受(另2万元黄某甲予以占用,已退赃)。6.2012年间,乐清市柳市镇上五宅村村民黄某己,将其位于柳市镇上五宅村的五间地基违章建至7层半,黄某己为了得到柳市住建分局经办人在其违建过程中的关照,给黄某甲2万元烟酒卡用于送礼疏通关系。后黄某甲找到经办人李某要求给予关照,并于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2万元烟酒卡,李某予以收受。7.2012年上半年,黄某甲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庆旺北路的房屋违法建筑,被柳市住建分局查处。黄某甲为得到周某戊的关照,送给周某戊1万元的香烟卡和2瓶茅台酒,周某戊予以收受并答应予以关照。在周某戊的关照下,该违法建筑未被查处。8.2013年下半年,刘某甲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的房屋违法建房,被柳市住建分局查处。刘某甲通过黄某甲向周某戊请托,委托黄某甲送2万元现金给周某戊,希望得到周某戊的关照。黄某甲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欧洲街商店内将2万元现金送给周某戊,周某戊当场予以收受并答应予以关照。在周某戊的关照下,该违法建筑未被查处。9.2013年上半年,陈某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上五宅村建房户准备违法加层。陈某通过黄某甲向周某戊请托,委托黄某甲将1万元烟卡和1篓太湖蟹送给周某戊,希望得到周某戊的关照。周某戊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城市花园酒店门口收受该1万元烟卡和1篓太湖蟹并答应给予关照。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乐清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工资变动审批表、市住建局任职文件、柳市分局文件、乐清市编办文件、柳市综合执法中队文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介绍信、违法案件案审登记表、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批表、会议记录、户籍证明、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李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庄某、钱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陈某、周某戊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晓峰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