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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5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