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项建清与邱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清,邱莉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项建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莉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建清与被告邱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建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建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项建清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