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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项建清与邱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清,邱莉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项建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莉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建清与被告邱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建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建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项建清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