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闫小刚与李建新、尚玉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刚,李建新,尚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闫小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尚玉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建新、尚玉福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新、尚玉福的存款、工资、收入55096.79元。二、如被执行人帐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