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志远、林捷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远,林捷先,杨求善,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远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捷先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杨求善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何志远与被执行人林捷先、杨求善、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捷先、杨求善、张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捷先、杨求善、张雪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郑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