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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思昂赛斯涂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河北思昂赛斯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字第140-1号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388号746室。组织机构代码:69155837-9.法定代表人:江佳慧,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思昂赛斯涂料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阜城县阜城镇顺达路南侧(黄庄村第82区3号)。法定代表人:刘要梅,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思昂赛斯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思昂赛斯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思昂赛斯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3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301.5元人民币,由原告东胜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